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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生戀面面觀

本文Tag標簽:師生戀??

前言:

在菁菁校園中的少男少女,除了和同學朝夕相處外,接觸最多的就是在學校學識淵博、諄諄教誨的 老師,老師熱心的教導、關懷學生,所以常帶給學生許多幻想、崇拜甚至是喜愛。所以師生戀一直 以來都層出不窮。然而,又因為老師自古以來即是被定位成一個負責傳道、授業(yè)、解惑的一個長者,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上下有別的,所以造成師生戀是一個歷久不衰、頗具爭議性的話題,最具大 家所熟悉的就像是苦苓,是成功的一例,但打開電視機或是翻開報紙,也都可見師生戀的蹤跡,就 如最近北市一師生戀案例,老師遭調職處分來平息。另外,更有許多經(jīng)過校方處理而未現(xiàn)出抬面和保密良好未公諸于世的師生戀在發(fā)燒持續(xù)中。更復雜一點,師生戀往往也會和性侵害扯上關系。究竟師生戀是可被予許且接受的嗎?現(xiàn)在我們就試著以班級經(jīng)營的角度、各個社會大眾包括家長、校 方和學生的觀念和法理上來看這種校園的師生戀是否會對學生、教育或是社會造成影響,和各方所持的立場和態(tài)度,以及發(fā)生后的可能應映措施。

從社會對教師的角色期待來看師生戀

(一)非當事人之其它學生

從非當事人的其它學生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反對的原因之一可能為他(們)認為該教師(當事人教師)將無法在站一個公平、公正的立場來對待每一個同學;其次,他們(或者說是學生)會對該教師的道德操守多所猜疑、對他所說的話也將抱持不信任的態(tài)度。

(二)非當事人之其它教師

從非當事人的其它教師的觀點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一方面可能是因為他(們)認為,如此一來教師崇高的道德形象將受到破壞;同時,師生之間的上下關系亦受到挑戰(zhàn)。再者,他們可能會質疑該名教師(當事人教師)如何執(zhí)行教師的身教功能。

(三)家長

從家長的立場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其一,他(們)可能會認為學校本來就是一個單純的求學環(huán)境,何必弄得烏煙瘴氣。其二,基于保護立場:他(們)可能認為學生心智發(fā)展尚未成熟,所以不適合在求學階段談戀愛;同時,也正因如此(學生心智發(fā)展尚未成熟),所以只要發(fā)生師生戀,必然是當事人教師所引誘、唆使的。(這樣子的邏輯推演認定,可使他們的孩子免于社會輿論指責。)

?。ㄋ模W校行政體系

從學校行政體系的立場來看,他們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他們之所以會反對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其一,這樣子的行為將毀損校譽;其二,這樣子的行為具不良示范作用。

法律層面來看師生戀

根據(jù)現(xiàn)行法律認定,凡與十四歲以下的女孩發(fā)生性行為,即構成強奸罪;與十六歲以下的女孩發(fā)生性行為,即構成誘奸罪。另外,亦有間接相關的法律條文規(guī)定,例如兒童福利法、少年福利法。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

第二十二條

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依刑法之規(guī)定處罰之。

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,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(guī)定,均依本條例處罰。

從本組的觀點來看師生戀

本組的討論結果是,凡十六歲以下的學生也就是國中生,與老師發(fā)生的師生戀是絕對禁止的,因為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,十六歲以下學生的心智與生理結構均未發(fā)展成熟,同老師可能有觸犯法律的危險,因此我們認為應該一律禁止。至于十六歲以上也就是高中生,我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,所謂的接受是指不禁止、不批判、也不鼓勵的態(tài)度,但是仍必須在下列的前提之下:() 不違反相關法律規(guī)定 () 無直接的師生關系,例如非同校師生。若為同校師生,則該名教師不應擔任該名學生任何一科的課老師,由于顧及到其它學生的利益及感受,應該避免任何不公平待遇的可能性。 () 基于保護當事人的立場,畢竟他們在學校中算是弱勢團體,因此只要他們做到低調、公開,也就是在學校只能維持師生關系,避免曖昧動作引人非議,我們便與以接受。

附注說明一點,本組對于國中小學生的戀愛是采反對的態(tài)度,高中學生的戀愛則同樣是采接受的態(tài)度。

結論:

在二十一世紀,許多觀念都得到了解放,但從以上的情形我們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在面對師生戀時,各界所持 的態(tài)度由于對于老師這個角色所賦予的期待和約束上,仍多是采不接受的。但就不同的年紀和情況, 也有不同的標準,如就學生心智成熟度上的考慮,師生戀的可接受度會隨著不同年齡的學生有不同的 差別;就班級經(jīng)營而言,老師和學生是否屬同校或是同班也有不同的接受程度,因為老師需要能對事不對人,但對于乖巧、優(yōu)秀的學生都不免多關懷多贊美一點,更何況是自己的情人,所以同班任教的老師和學生之間的戀情是大大地不被接受的。如果師生戀發(fā)生時,老師往往會受到道德、社會、輿論上更大的壓力,和個人品德操守上的質疑,所被采取的處理方式也多是懲戒并以平息下來為主。因此,師生戀在臺灣校園中,仍被認為有礙于學習、和有違倫理道德,處于一個受爭議,且難以接受許可的情況。所以,如果一旦愛上,也許就只有像苦苓一樣,等著心愛的人畢業(yè),似乎才能避開大家的評判和對學校、社會其它學生造成影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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