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前言:
在菁菁校園中的少男少女,除了和同學朝夕相處外,接觸最多的就是在學校學識淵博、諄諄教誨的 老師,老師熱心的教導、關懷學生,所以常帶給學生許多幻想、崇拜甚至是喜愛。所以師生戀一直 以來都層出不窮。然而,又因為老師自古以來即是被定位成一個負責傳道、授業(yè)、解惑的一個長者,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上下有別的,所以造成師生戀是一個歷久不衰、頗具爭議性的話題,最具大 家所熟悉的就像是苦苓,是成功的一例,但打開電視機或是翻開報紙,也都可見師生戀的蹤跡,就 如最近北市一師生戀案例,老師遭調職處分來平息。另外,更有許多經(jīng)過校方處理而未現(xiàn)出抬面和保密良好未公諸于世的師生戀在發(fā)燒持續(xù)中。更復雜一點,師生戀往往也會和性侵害扯上關系。究竟師生戀是可被予許且接受的嗎?現(xiàn)在我們就試著以班級經(jīng)營的角度、各個社會大眾包括家長、校 方和學生的觀念和法理上來看這種校園的師生戀是否會對學生、教育或是社會造成影響,和各方所持的立場和態(tài)度,以及發(fā)生后的可能應映措施。
二 從社會對教師的角色期待來看師生戀
(一)非當事人之其它學生
從非當事人的其它學生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反對的原因之一可能為他(們)認為該教師(當事人教師)將無法在站一個公平、公正的立場來對待每一個同學;其次,他們(或者說是學生)會對該教師的道德操守多所猜疑、對他所說的話也將抱持不信任的態(tài)度。
(二)非當事人之其它教師
從非當事人的其它教師的觀點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一方面可能是因為他(們)認為,如此一來教師崇高的道德形象將受到破壞;同時,師生之間的上下關系亦受到挑戰(zhàn)。再者,他們可能會質疑該名教師(當事人教師)如何執(zhí)行教師的身教功能。
(三)家長
從家長的立場來看,他(們)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其一,他(們)可能會認為學校本來就是一個單純的求學環(huán)境,何必弄得烏煙瘴氣。其二,基于保護立場:他(們)可能認為學生心智發(fā)展尚未成熟,所以不適合在求學階段談戀愛;同時,也正因如此(學生心智發(fā)展尚未成熟),所以只要發(fā)生師生戀,必然是當事人教師所引誘、唆使的。(這樣子的邏輯推演認定,可使他們的孩子免于社會輿論指責。)
?。ㄋ模W校行政體系
從學校行政體系的立場來看,他們可能會傾向于反對。他們之所以會反對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其一,這樣子的行為將毀損校譽;其二,這樣子的行為具不良示范作用。
三 從法律層面來看師生戀
根據(jù)現(xiàn)行法律認定,凡與十四歲以下的女孩發(fā)生性行為,即構成強奸罪;與十六歲以下的女孩發(fā)生性行為,即構成誘奸罪。另外,亦有間接相關的法律條文規(guī)定,例如兒童福利法、少年福利法。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
第二十二條
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依刑法之規(guī)定處罰之。
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,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(guī)定,均依本條例處罰。
四 從本組的觀點來看師生戀
本組的討論結果是,凡十六歲以下的學生也就是國中生,與老師發(fā)生的師生戀是絕對禁止的,因為站在保護學生的立場,十六歲以下學生的心智與生理結構均未發(fā)展成熟,同
附注說明一點,本組對于國中小學生的戀愛是采反對的態(tài)度,高中學生的戀愛則同樣是采接受的態(tài)度。
五 結論:
在二十一世紀,許多觀念都得到了解放,但從以上的情形我們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在面對師生戀時,各界所持 的態(tài)度由